核心提示:汉字是中华先民为我们遗留下来的最为宝贵的文化财富,它属于我们全民族,中华儿女都有使用它的权力,而决不能为某一个人所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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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R% k. U0 C) V 瞧,这场官司!……
──质疑王大有《中华百家姓图腾始原》(2)
“姓氏图腾”与“公有领域图案”之比较(2-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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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5月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审理了“王大有诉文化艺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终,王大有赢了,文化艺术出版社败诉。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方“文艺出版社提交了‘玉猪龙’图案、‘史’‘文’的古文字图案来证明王大有创作的马、史和文三姓图腾图案与公有领域图案相同。”但审判员“经对比,上述三个图案与王大有创作的马、史和文三姓图案并不相同。”认为“王大有创作的图腾图案具有美感并与传统文化关联,具有独创性,而文艺出版社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王大有创作涉案图腾前,公有领域存在相同图案的姓氏图腾,因此对文艺出版社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判定“文艺出版社应当就该侵权图书的出版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谨按:所引皆自本案“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12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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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尊重司法的权威性。然而,个别办案人员的“法眼”,我是不敢恭维的。
汉字是中华先民为我们遗留下来的最为宝贵的文化财富,它属于我们全民族,中华儿女都有使用它的权力,而决不能为某一个人所专有。在汉字使用过程中,也许某公对汉字的发展有过很大的贡献,比如周宣王时之史籀、秦始皇时之李斯、赵高、胡毋敬等,他们对汉字的古文字形的整理与规范起过极大的作用,对汉字的健康发展有过很大的贡献,而他们并不具有“汉字专利权”,虽说规范整理后的古文字曾被命名为“籀文”,而李、赵、胡参与规范整理后的古文字统称为“秦篆”,他们连“冠名权”都没有!从“古文(字形体)”到“今文(形体)”,更是经历了脱胎换骨的变化,隶书、草书、楷书应运而生,雕版印刷技术发明以后,更产生了汉字的“印刷体”,也产生了各式各样的所谓“美术字”,从未听说过有哪位书法大家或“美术字”专家,曾对其书体主张“专利”,虽然对某些书体有时也冠以“柳体”、“颜体”、“赵体”等等的,却从未听说过柳公权、颜真卿或是赵孟頫,“状告××,模仿我‘我设计创作的’书体,‘侵犯’我的‘著作权’!” “王大有诉文化艺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或许也可称作“……第一案”了吧。案后说案,虽是“马后炮”、“事后诸葛”,但大家不妨借此案例平心静气地深入讨论一下,对先祖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之“公有领域”──比如古汉字形体应取何种态度?怎样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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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大有“姓氏图腾”应注意两点:首先要认真观察其“图腾”图案,辨析其与古字形的关系;其次,要认真研读其图腾“释义”,确认其解说是否合乎实际。我们应当尊重专家的学识,而对于自封的“……家”一些蒙人的把戏,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戳穿他们的伎俩,使其不再愚弄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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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王大有“设计创作的姓氏图腾”,较多依据汉字的“古形体”,其所用手法,大致可分作五类:
一,对古代图案或古文字形体“拿来就用”,只对个别字形给予综合、稍予修饰;
二,把古文字“单线平图”之“形象”实体化、工美化;
三,在古字形的基础上,根据古代传说或自己的想象加上一二实物(如动物、植物、器具等),冒充“氏族图腾”;
四,“张冠李戴”、“指鹿为马”,或曲解古意,为己所用;
五,凭空捏造,杜撰成文,或假冒“古字”,或充作“图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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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五类”之分,并非截然,甚至兼而有之:比如王大有的“马姓图腾”,将其归为“拿来就用”之类,是很准确的,因他所“设计创作”的“马姓图腾”,跟“公有领域图案”──红山玉龙(照片)
几乎一模一样;与此同时,既称“玉龙”,偏偏被大有指为“马姓图腾”,岂非又是“张冠李戴、指鹿为马”?再如,王大有所谓“史姓图腾”,将其归入“拿来就用”之类,绝无不可,因其“设计创作”的“史姓图腾”──
,直接源于甲骨文
(罗振玉《殷墟书契前编》)、
(《殷墟文字甲编》);可是,王大有犯了个错误:误把“吏”字当“史”用,他所谓“史姓图腾”,实际画了个“吏姓图腾”,就此而言,将其划归“张冠李戴、指鹿为马”一类也很恰当;又如:王大有所谓“文姓图腾”──
将其归入“拿来就用”之类,恰如其分;如果不带任何偏见的话,就会肯定它脱胎于“文”之
等形体。而其“释义”解说,竟把读者三番两次抛上“五里云外”,使人晕头转向、糊里糊涂、难解其意,详见后面专论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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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有诉文化艺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业已结案,而且文化艺术出版社也接受了判决,没提出上诉。我们这里只是庭下议论,无所谓利害冲突。我做为关心此案结果的旁观者,恳请本案主审法官,静下心来,睁开法眼,认真审视这里展示的各类对比图案,看它们是否真的“并不相同”?从法律的角度看,怎样才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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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弄清事实真相、辨明是非,我们将把“王大有创作的马、史和文三姓图案”跟张洪宇先生代表文艺出版社在庭审中所举“公有领域” 的图案(简称“公图”)做个对比。鉴于对比例证俯拾即是,所以不必只限于“马、史和文三姓图案”,但也用不着一一尽数列举,能说明问题也就可以了。王大有所绘图案在左;“公有领域图案”在右,予以配对,以便通过鲜明、强烈的对比,说明一些问题。读者及网友可在对比中自悟其中的一切;败诉的文艺出版社、“……纠纷案”的主审法官,或许会想得更多,更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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