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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
" i0 F" Q b) t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民族属于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范畴,不是在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当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才产生的。同样,随着社会的发展,到了一定的历史时期,民族就会消亡。民族形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民族语言、民族心理、民族精神、民族经济和生活,即民族文化、民族特征形成的过程。民族形成之后,各民族在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过程中,共同性必然越来越多,差异性越来越小,民族同化、民族融合的因素也就逐渐增加,最终达到民族差别的消失,即民族融合的实现,人类又恢复到无民族差别的状态。但这不是恢复到史前史期那种无民族差别的状态,而是在高级形态上的恢复和发展。
: e, `; K6 Y. F1 p0 ? 2、民族同化
" n' N+ @, f/ Q. b' j. N, U( ^9 y一个民族(或其一部分)因受另一民族影响而丧失了本民族的特征,接受其他民族的特征,变成其他民族的一部分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根据民族同化的原因、手段、过程、性质,分为强迫同化和自然同化两种类型。强迫同化,是指丧失本民族的特征,接受其他民族文化和特征的变化过程,是用强制手段,即凭借暴力和特权来实现的社会现象。自然同化,是指各民族在长期交往和相处中,互相影响,如生产劳动、生活方式、文化习俗、审美意识等等都极其自然的发生变化,甚至改变了本民族的特征,在自愿选择、自然适应的过程中变成了另一个民族的现象。 ; p* L) ~# r. W
3、民族成分确定. {3 s$ P/ ^& M" C( \ k, }$ T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于 1990年 5月 10日下发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规定》对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2 s: ~. j9 h; h)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3 p1 `9 r/ C5 c1 x4 w$ A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5 X3 S# G1 g. H& g2 }6 ^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不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可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 G/ |4 `5 M/ W$ u' y! C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
8 i- D3 o% w1 l$ D5 v(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 a* `, h# e/ p3 y- F- X( L' y5 Z$ v(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8 G4 ^1 y& [: z1 H8 {1 F8 s
4、姚姓少数民族的形成 S' r) @. y% l9 q6 T: J7 v
姚姓乃黄帝后裔,本为汉族,由于历史变迁等原因姚姓迁入某少数民族集聚地居住,入乡随俗,或与该民族通婚等,经过漫长岁月逐渐与该民族同化,再加上我国设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我国对少数民族有优待政策(如生育、升学等均有照顾),一些姚姓可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登记为某少数民族,由于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或地域性,有同胞兄弟姐妹分属不同民族的情况!这在大汉族地区的宗亲看来可能是件很奇怪的事!所以说姚姓不一定都是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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