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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虞刑法考(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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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三品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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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02:38: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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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虞刑法考(节选)
刘仰之
关于尧帝在位时之法制,诸书记述甚少,据《国语》云:
“尧能单均刑法而以仪民。”(《国语》四卷《鲁语》上)
此乃为均一刑法,依人依时而无轻重,因此谓为人民仪型。一如今日之刑法,有一定之法制;观此,可知当时刑法思想,似已甚发达也。
再看关于法制记载:尧帝末年,即舜摄政之初有云:“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按纯然之刑法,制成于朝廷史臣之手,而载诸正史者,当以《尚书》(《舜典》)所揭为嚆矢。
刑法之制成,虽云在于舜之摄政初年,据《竹书纪年》云,为舜之三年,其为舜即位后之第三年?抑摄政之第三年?无可稽考。
但舜摄政之第三年,由今溯之,为若干年前,自夏商周三代以降,诸书所记历代年数,多有异同,精确计算,势所不能;由今起算,约为四千二百八十余年前,即西历纪元前二千三百五十余年。
唐虞刑法已如前述,兹为醒目而便于研究计,将其内容逐句排列如左:
第一,象以典刑;第二,流宥五刑;第三,鞭作官刑;第四,朴作教刑;第五,金作赎刑;第六,眚灾肆赦;第七,怙终贼刑。
第一句为刑法总则之纲领;第二至第五句为刑法种类之规定,而有“眚灾”行为者,则全免其刑;第七句为刑之适用之规定,凡于“怙终”场合者,则加重其刑。而最后之“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乃非刑法部分,而为附加敕语。
刑罚权之根据
刑罚与天之一般的思想——我国古代,关于政治法制及道德之书籍,载有“天”之字样者甚多,是乃古之政治,法制及道德等之思想,皆出之于天故也。如周穆王论舜之殄灭三苗云。
刑罚权的世界观——古人之世界观,虽因时代不同,略有变迁,而其根本观念则一也。
古人之所谓天者,天体也,即自然学上之解释。然其主要之天体云者,乃非科学的,经验的单纯之天体,而为哲学的,超经验的一种假定之天耳。何为假定之天?即包涵日月星辰,掩覆山川丘陵,为全宇宙之代表,支配整个宇宙,且对全宇宙有生杀与夺之权。此种思想由周及汉,由宋而至明清,渐有变迁,所谓天之观念,天然之法理部分,渐形扩大,而天体之部渐趋缩小。古之尧舜时代,天然之法理的理论观念颇为缺乏,天体之势力的信仰观念,殆占大部。故古代(尤其唐虞时代)之世界观及人生观如何,应由此基点而为研究之发端也。
天讨——唐虞时代之阐述刑罚权,谓为出之于天者厥为皋陶。其言曰:
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达于上下,敬哉有土。(《尚书·皋陶传》)
天讨有罪之“天讨”二字,我国历代学者苟言刑罚,必当引用,故为千古不磨之格言。而此言皆与五典五礼相同,以刑罚亦出之于天;即天以五刑而讨有罪,故用五刑者,宜体天意,适当其刑。
然所谓天意之依据何在?此为必然踵来之问题,故皋陶豫自答之,谓天意在民心,知民心始知天意,天依人民之视听为视听,天依人民之向背为向背,人民谓可赏者,天赏之,人民谓可罚者,天罚之;换言之,为多数人民之赏罚者,即为天之赏罚。故掌赏罚者,视人民之多数意向而为赏罚,乃奉行天意也。依据皋陶所言,当时国民之思想,可以想见矣。
刑法与道德
此种语句散见于孔氏学说中者颇多,故刑法为治国之工具,不但不与道德两立,且刑法为道德之一部;可谓道德依刑法之威力而实行。但此并非孔子之创见,唯孔子祖述从来之思想,而集其大成;语其渊源实出诸唐虞时代也。
如唐虞设百官,以契任司徒官,而司五教;以伯夷任秩宗官,司三礼;而皋陶任士官,司五刑;彼等相依相辅,以举治绩。舜谓皋陶曰:
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尚书·大禹谟》)
舜帝又云:“格则承之庸之,否则威之。”(《尚书·益稷》)
此谓刑法为政治之要具,正天下之不正。即天下之人民果至道德之域,则登庸之;否则,威吓之。由此观之,道德与刑法,其范围固属相同,而目的亦属一致;即道德上之善恶与国法上之善恶直相一致,法律与道德系属完全同一。
刑罚之目的——唐虞刑法之主义,可谓为纯报应主义,同时似亦为实利主义,因刑罚之所施有目的在焉。而其目的为何?类似一般豫防及特别豫防之并合。
所谓一般豫防之目的,如舜帝告皋陶语,是为最显著者,舜帝曰:
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尚书·大禹谟》)
朱子解之曰:“殊不知明以五刑,以弼五教,虽舜亦不免,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所谓群以止群,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行已乎中。”(《书传辑录纂注》一卷)
所谓“刑期于无刑”,于我国古代法律上,为千古不变之格言,且为极受崇拜者。如孔子云:“四海之内无刑民。”(《大戴礼·主言篇》)
如上所述,唐虞刑法似具有实利主义之目的,然则以前论断其为纯报应主义者,不亦谬乎?抑实利主义而非折衷主义耶?但初观之,唐虞刑法或为折衷主义,然细加体味,则有纯报应主义之理在焉;兹为辨明其为纯报应主义计,再申论之。
以惩戒为刑之目的,固为实利主义之特色,然纯报应主义亦未始无此目的也。据余观之,不论任何主义,无不以惩戒为刑之目的者;不过相异之处,不在惩戒之形式,而为根本之精神,即何者需要惩戒,何者而为惩戒之点耳。而对此问题解答之异同,即主义之异同也。对此问题解为保持多数人之利益,而惩戒侵害人之利益者,谓之曰实利主义;反之,为保持正义,凡侵害正义者惩戒之,即纯报应主义是也。故以惩戒为目的及其本质,皆非限于某种主义之特素,而识别主义异同之特素,实为惩戒之原因与惩戒之对象也。
唐虞刑法存在惩戒之目的,果无异议,而谓其刑法是实利主义,或折衷主义则不可;换言之,唐虞刑法为纯报应主义,似较为正确而适当也。
(《文化批判》193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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