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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之法治(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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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三品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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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3 02:36: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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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之法治(节选)
瞿同祖
法家则完全与儒家立于相反的立场,否认社会可以藉德化的力量来维持,更不相信一二人的力量足以转移社会风气,决定国家的治乱。根本反对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的办法。法家所需要的是必然之治,使社会长治久安,而不是这种渺茫不可期,时乱时治的办法。
尹文子说,“若使遭贤则治,遭愚则乱,是治乱系于贤愚,不系于礼乐,是圣王之术与圣主而俱殁,治世之法逮易世而莫用,则乱多治寡”。韩非子也说,尧舜千世而一出,“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坐待尧舜以救助,犹之待粱肉而救饿,待越人之善游者以救溺人,饿者必不活,溺者断不生。
法家认为尧舜桀纣并皆千世而一出,通常都是些“上不及尧舜,下亦不为桀纣”的中人。这些中人本身的力量并不足为善为恶,有法律的帮助便可治理国家,“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原不必坐候尧舜。若“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治千乱一,与乱一治千,相去不知若干。良马固车,王良御之,固可一日千里,但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御之,追远致速,也可走完千里的路程。若待王良则不能行动一步,何必坐待王良。治国的道理,正复相同,千载以来国之所以治乱相绩,不至于长乱久危者,便是因为有这一批比肩随踵而生,抱法处势而治的中人,所谓“世之治者不绝于中”。法律原是为这班中人用以治世的工具,所以韩非说,“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又说,“使中主守法,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
即使千世而逢尧舜,仁义化人太缓,也不足为法。“舜救败,期年已一过,三年已三过,舜有尽,寿有尽,天下过无已者,以有尽逐无已,所止者寡矣。”尧舜千世而一出,已乱多治少,急不可待,好容易得逢尧舜,又需三五年的时间才能化三五处人民,其他人民如何能待?
以舜之德尚且须以一年的功夫躬藉处苦,而后化民,则不及尧舜者,又将如何?所以韩非说,“且夫以身为苦,而后化民者,尧舜之所难也。处势而骄下者,庸主之所易也。将治天下,释庸主之所易,道尧舜之所难,未可与为政也”。他认为治国原不需如此费事,只须“赏罚使天下必行之,令曰,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今朝至暮变,暮至朝变,十日而海内毕矣。奚待期年”。原是轻而易举的事,并不需要尧舜,也不需长久的时间。
再进一步来说,法家以为即使有尧舜之德,能否以德化人,亦是疑问,民或不受化。“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反求诸己,亦奈何妄人不得。韩非子驳儒家道,“舜之救败也,则是尧有失也,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不可两得也”。尧之圣德,何以不能使天下无奸,仍劳舜之救败?尧之德未必不如舜,可见仁义化天下并非事实,至少不是普遍的、全国皆然的。
所以法家不信人治,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法而不任躬”。虽圣人亦不能去法而治国,况为常人。法家常以规矩拟法。圣人虽能任法,却不能废法而治国,犹之巧者能生规矩,却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有明智高行,弃法而治,无异于废规矩而正方圆。“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
法家极端反对人治,而重视客观的工具,于是有人认为即使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而任人,犹之“虽有巧目利手亦不如拙规矩”。主观的判断,时有出入,客观的标准至少是一律的,法虽不善,亦可以“一人心”,愈于无法。
从治国的立场来讲,法家根本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益于治。这些是道德家、教育家的事,他们不妨以毕生精力从事于教化,也不妨唱高调,提倡止于至善,讨论人生最高鹄的。但这决不属于法律范围,决不是法家所感兴趣所注意的工作。法家以维持法律秩序为目的,他必须以最准确的程序,最快的方法,最短的时间,来达到这种目的。法之功用原为禁奸,非为劝善,所以“求过不求善”,“刑不善而不赏善”。只要法律的机构足以发恶惩奸,使人不敢为恶,法律的目的便已达到,原不问人心善恶,更不要求人心良善。从法家的眼光看来,一良善不为恶的人,与一畏刑不敢为恶的邪人,在客观的行为上并无分别,不必注意其内心上的差异,因之也就无须以仁义教人为善。所以韩非说,“明主之治国也,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
法家固然绝对排斥礼治德治,儒家却不会绝对的排斥法律,只是不主张以法治代替礼治德治而已。儒家祖述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儒家的记载上说尧舜时曾殛鲧、流共工、放兜、窜三功、迁四苗之族。舜曾任命司法官,皋陶是史前最早最著称的士,五刑、鞭扑之刑、赎刑,都是这一时期所制定的。传说中的灵兽——獬豸,也是皋陶时期的产物。汤的誓辞中常常附有刑罚制裁。周公曾诛管叔、放蔡叔,并作誓命。孔子惟以无讼为目的,仍说“听讼吾犹人也”。孔子也曾称赞子路“片言可以折狱”。曾子弟子阳肤为士师,可见孔门弟子也有留心且专长于狱事的,不以听讼为耻。事实上孔子为相时且曾诛少正卯,孔子决不是绝对排斥刑法的人,只是以礼教为主以刑为辅而已。他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礼乐刑罚实相提并论,且有连带关系,孔子所反对的是刑罚不中而已,刑罚中并无可议之处。
孔子以后的儒家对于法律的看法,益趋于折衷。孟子说过“徒善不能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话,表示二者不可偏废、折衷的态度。荀子思想中之杂有法家思想,韩非、李斯俱出其门,决非偶然。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民国丛书》第一编第29册,上海书店据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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