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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舜典象刑说的刑法思想(节选) 徐公喜 朱熹是我国古代思想文化的杰出代表,其论著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在其理学思想体系中,法学思想亦是重要的环节。《舜典象刑说》是朱熹中年时期所作的专门论述《舜典》象刑法律思想的一篇重要文章,文中朱熹继承了传统法律思想中关于罪疑惟轻、功疑从重、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误必赦、故犯必诛等刑法适用原则思想。 在《舜典象刑说》中朱熹用大量篇幅论述了其钦恤思想,他的恤刑思想主要内容有: 第一,“钦哉钦哉,惟刑之恤者,此则圣人之畏刑之心”。圣人畏刑之心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圣人“恐察之有误,施之有不当”,也就是通常所说恤刑之意。朱熹指出:“所谓钦恤者,欲其详审曲直,令有罪者不得免,而无罪者不得滥刑也”,“闵夫死者之不可复生,刑者之不可复续。”他认为如果不问是非曲直而同一对待,那善良冤情时常不能伸张,作恶者却反而幸免,这实在是不公正的。因而他提倡执法时,对于重罪者“或至于诛斩断而不可贷,然本其所以至此,则其所以施于人者,必当有如是之酷矣,是以圣人不忍被酷者之含冤负痛,而为是以报之,虽若甚惨,而语其实,则为适得其宜,虽以不忍之心,畏刑之甚,而不得赦也”。二是圣人“已得其情,而犹必矜其不教无知,而抵冒至此”,朱熹认为对于那些“其情之轻者,圣人于此乃得以施其不忍畏刑之意,而有以宥之”,同时,这也是朱熹继承孔子反对无教而杀思想的反映。朱熹认为“民之散也,使之无道,教之无奈,故其犯法也”。而通过教化就可以“不待黜陟刑赏一一加于其身而礼义之风、廉耻之俗已丕变矣”,因此,对于犯罪而又有“情”者、圣人心矜其不教无知宽恤之。但“宥之”并非不处罚,对“其情之轻者”“亦必投之远方,以御魑魅”,这是因为“此等所犯,非杀伤人,则或淫或盗,其情虽轻,而罪实重,若使既免于刑,而又得使还乡里,复为平民,则彼之被害者,寡妻孤子,将何面目以见之,而此辜免之人,发肤肢体,了无所伤,又将得以遂其前日之恶,而不知悔”。 第二,钦恤体现了“圣人制刑明肆之意”。朱熹认为圣人制刑明肆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考虑:“象刑典刑、罪疑从轻、功疑从重、流宥五刑、鞭作宫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及怙终贼刑。”而“惟刑之恤之者,则常通贯乎七者之中”,这是因为“虽其轻重取舍阳舒阴惨之不同,然钦哉钦哉,惟刑之恤之意,则未始不行乎其间也。盖其轻重毫厘之间各有攸当者,乃天讨不易之定理,而钦恤之意行乎其间,则可以见圣人好生之本心也”,因而钦恤是圣人“反复表里,至精至密之妙,一一皆从广大虚明之中流出,而非私智之所为也”,“圣人其不如是残贼偏倚,而失其正,亦已明矣”。 第三,钦恤并非是宽恤轻刑之说。朱熹始终坚持恤刑恤民思想,但他反对把钦恤当作宽恤轻刑,他说:“多有人解恤作宽恤之义,某之意不然,若作宽恤,如被杀者不令偿命,死者何辜?”他一贯反对在司法实践中实行轻刑政策,他认为轻刑“不能止民之恶,而不为轻刑以诱之,使得其凶暴于人而无所忌,则不推彼见暴者无以自伸其冤,而奸民之犯于有司者且将日众”。朱熹认为要以严为本,对于重罪犯要严惩,甚至有必要恢复肉刑,他认为“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重者则又有不当死,如强暴脏满之类,苟采陈群之议,一以宫剕之辟当之,则虽或残其肢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使后无以肆焉,岂不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哉”,朱熹提出要“以墨、劓、剕、宫、大肆五等肉刑之常法也”,赎宥政策是不能适用于肉刑的。 (《上饶师专学报》1998年第1期) 4 o+ a) o) x i) f! i)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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