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尧舜时代的社会形态 文明与国家起源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对中国文明起源及早期国家形成问题进行研究,其意义是重大的。尧舜时代作为中国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对其社会性质进行研究很有必要。出于这个目的,本部分就尧舜时代的社会形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就尧舜禅让问题展开论述。 第一节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两种模式和理论 由于所处时代的重要性,在研究尧舜时代的社会形态问题上,必然涉及到中国早期国家起源问题。目前,在中国早期国家起源和形成的模式上,影响力较大的有两种模式,即氏族模式和酋邦模式。下文笔者就这两种模式作一阐述。 一、氏族模式 氏族模式指在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从氏族社会过渡到国家。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了由氏族社会过渡到国家的观点。后来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吸取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再次论述了由氏族社会进入国家的观点。摩尔根、恩格斯的有关国家起源与形成的理论即氏族模式理论成为后来学者研究国家起源和形成问题的主要理论依据。摩尔根、恩格斯的社会演进理论主要包括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国家四个阶段。从这四个划分阶段来看,由部落联盟阶段演进、过渡到国家阶段。《古代社会》中,部落联盟是氏族制度下出现的一种高级的人类早期政治组织,部落联盟理论从根本上说就是氏族社会的理论。部落联盟理论作为摩尔根社会演进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摩尔根的部落联盟理论展开详细论述。 部落联盟是摩尔根对北美一些部落联合体的称呼,如摩尔根提到的“由五个独立部落组成的易洛魁联盟、由六个部落组成的克利克联盟、由三个部落组成的渥太华联盟、由‘七会议篝火’组成的达科他联盟、由新墨西哥的七村组成的摩基联盟、由墨西哥谷地的三个部落组成的阿兹克联盟……”[50]摩尔根关于用“部落联盟”来描述易洛魁等美州印弟安人以及古代希腊和罗马在国家产生前的社会阶段的观点被学者所接受。 我们来看部落联盟产生的原因。摩尔根认为部落联盟产生的原因是结成联盟所带来的利益,这在《古代社会》中有记载:“凡属有亲属关系和领土毗邻的部落,极自然地会有一种结成联盟以便于互相保卫的倾向。这种组织起初只是一种同盟,经过实际经验认识到联合起来的优越性以后,就会逐渐结为一个联合的整体。所以,在那些智力和生活技术的发展水平足以理解到这种联盟组织的利益的部落中,这一自然的倾向就会加速地付诸实现。”[51]同时也说明,这种联盟是自然产生的,他们之间是平等自愿关系,不存在强制和压迫。这种联盟实际上是“把氏族联合成部落的原则加以扩大,由低一级的组织产生出高一级的组织而已”[52]。 摩尔根还论述了联盟产生的条件和原则,他认为产生和组成联盟的原则非常简单: 联盟是既存的因素应时而自然产生出来的。一个部落一旦分化为几个部落之后,这几个部落各自独立占一块领土而其领土互相邻接,于是他们便以同宗氏族为基础,以方言接近为基础,重新结合成更高一级的组织,这就是联盟。氏族所体现的亲属感情、各氏族的同宗关系,以及他们的方言仍能相互理解,这三者为联盟提供了重要的因素。因此,联盟以氏族为基础和核心,以共同语系为范围。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部落联盟的产生是自然发生的,没有强制性;联盟产生的原因是为了共同的利益;同时参加联盟的各个部落是同宗氏族,即他们具有血缘关系,并且具有共同语系。 易洛魁的部落联盟是由五个部落的巫师和酋长召开的一次会议组成的,通过这次会议最后组成联盟,并制订了权力、职能和行政方式等。会议之后,历经许多代,易洛魁部落联盟的内部组织几乎没有任何改变。 摩尔根把易洛魁联盟的一般特征概括为以下十项,分录如下: (一)联盟是五个部落的联合组织,由同宗氏族组成,在一个建立平等基础上的政府的领导下;凡属地方自治有关事宜,各部落均保留独立处理之权。 (二)联盟设立一个首领全权大会,参加此会的首领名额有固定的限制,其级别与权威一律平等,此会议掌握有关联盟一切事宜的最高权力。 (三)设置五十名首领,各授以终身的名号,这五十名首领分配在各个部落的某些氏族中;这些氏族有补缺之权,即每逢出缺时,由本氏族在自己的成员中选人补任之,本氏族如有正当理由亦有权罢免其族之首领;但对这些首领的正式授职权则属于首领全权大会。 (四)联盟的首领也就是他们各自所属部落的首领,他们同各部落的酋帅一道分别组成各部落会议,凡专属某部落之一切事项则由该部落会议全权处理之。 (五)每一项公共法令必须得到联盟会议的一致通过始为有效。 (六)首领全权大会是按部落为单位投票的,因而每一部落都可以对其部落投反对的一票。 (七)每一部落会议都有权召集全权大会;但全权大会无自行召集之权。 (八)任何人都可以在全权大会上发表演说来讨论公共问题;但决定权属于大会。 (九)联盟无最高行政长官或正式首领。 (十)他们体验到有必要设置最高军事统帅,为此设立双职,使两个统帅可以相互节制。这两名最高军事首长的权力是平等的[53]。 通过分析这十项,我们可以概括出部落联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组成部落联盟的成员有血缘关系,且各部落之间相互独立,并在联盟会议中拥有平等地位。 这一点见上文的第一、二条。组成易洛魁部落联盟的五个部落摩霍克部、鄂奈达部、鄂农达加部、卡尤加部和塞内卡部[54]在血缘上为同宗关系,他们之间相互平等,各自独立。在涉及本部落事务时,他们拥有处理本部事务的权力,其他部落不能干涉(见上文第四条)。各个部落的领土疆界划分明确,彼此的利益并不一致。比如塞内卡部的八个首领同本部的其他酋长一起组成部落会议执行本部的行政事务。其余的每个部落也同样有权管辖他们本部的利害事宜。 各部落在联盟中,在权利、特权和义务方面均处于平等地位。就拿五十名首领名额分配来看,尽管五个部落之间分配名额不均,从表面来看,举行大会时,分配名额较多的鄂农达加部(拥有十四个名额)占优,但实际情况并不是如此,因为在通过或否定其他部落的意见时,每个部落的首领都有平等的发言权。他们在会议上是以部落为单位来投票表决。因此,组成联盟的各部之间拥有平等的权力。 第二,部落联盟设有联盟议会,并采取全体一致通过的原则。 这一点可从摩尔根概括的易洛魁联盟的一般特征中的第二条和第五条得知。部落联盟通过举行联盟议会来决定本联盟的事务。根据摩尔根的论述,我们知道联盟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首领亡故或被罢免的时候推举继任者,后来也处理有关公共福利事务。随着人口的增加及同其他部落联系的加强,会议主要分为三种不同性质,即行政会议、哀悼会议和宗教会议。行政会议负责宣战、媾和、派遣和接纳使节、同其他部落缔结条约等;哀悼会议负责推举首领,并为他们举行授职仪式;宗教会议是为举办公共宗教节日的典礼而召开的[55]。 联盟会议采取一致通过的原则是部落联盟的一个重要特征。摩尔根指出:“所有的公共问题必须得到全体首领的一致同意才能决定,每一项公共法令也只有得到全体首领的一致同意才能生效。这是联盟的一项基本法则。”[56]在联盟会议上,他们是以部落为单位来表决的,在做出决议时,每个部落的首领们必须代表一个统一的意见。因此,这就要求会议前每个部落先形成本部落的统一意思,即任何一位首领要想在大会上表决意见,必须先将该意见同本组的其他首领进行协商取得一致,并经指定为本组发言人,否则没有发言的权力。会议前每个部落的首领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的首领先取得一致意见,然后组成这几个小组的首领再形成统一意见,最后选出本部一名首领作为发言人表达本部落的意见。这样在易洛魁联盟会议上,将会有五个部族代表的意见[57],五个代表陈述各自的意见后,展开讨论,“如果他们取得一致同意,大会即做出决定。如果他们不能取得一致同意,议案即被否决,大会也宣告结束。”[58] 联盟议会一致通过原则的实行加强了各部落的平等与独立,为各部族间平等、独立提供了保障。正如摩尔根所说:“如果有一位首领刚愎自用或不可理喻,那么,就会以压倒优势的感情对他施加影响,这是他很难抗拒的。因此,他必须遵守这项规则,很少由此而遇到不方便或受害之处。”[59] 第三,部落联盟没有最高行政长官或首领。 关于部落联盟没有最高行政长官或首领,上文第九条已经明确提出。上文部落联盟两个基本特征完全可以说明部落联盟是没有最高首领的。组成联盟的五个部落相互平等、独立是对部落联盟没有最高首领的充分体现。当然,联盟议会前进行的方式以及议会中一致原则的实行也是部落联盟没有最高行政长官或首领的反映。 易洛魁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究竟掌握在谁的手中呢?对此,上文第二、三、四条有所反映。联盟的最高权力属于联盟会议,如上文第四条所述,“此会议掌握有关联盟一切事宜的最高权力”,由此可见,部落联盟的最高行政机构是联盟会议,而组成联盟议会的五十名首领地位是平等的(见上文第二、三条),因此联盟的最高权力不属于某个人,部落联盟没有最高行政长官或首领,其最高机构是联盟议会。正如摩尔根所说:“这个会议是这种社会制度的固定特征,它掌握了全部落的最高权威。”[60] 第四,部落联盟中的“两权政府”和“三权并立政府”。 摩尔根把人类早期政治的演进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由氏族选举的酋长会议所代表的政府,即“一权政府”。“一权”指会议而言,这种政府流行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一权政府”中,最高权威是酋长会议。 第二个阶段为由酋长会议和最高军事统帅平行并列的政府,其一执掌内政,另一执掌军务,这种形式的政府出现于易洛魁部落联盟之后,到中级野蛮社会才开始确立。最高军事统帅的职位就是最高行政长官、国王、皇帝和总统等职位的萌芽。我们称这种政府为“两权分立”政府,“两权”指酋长会议和最高军事统帅[61]。上文的第十条就是对军事统帅出现的记载。军事统帅的设置是战争的需要,部落联合对外战争中,需要一个总司令来指挥全军。军事统帅的设置是人类的进步,这也是军事权力和行政权力分化的开端。在酋长会议和军事统帅的较量中,尽管军事首领占据上风,但政府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氏族制度遏制了篡权的行为。在权力较量中,军事首领得服从于酋长会议。 第三个阶段为由一个酋长会议、一个人民大会和一个最高军事统帅来代表一个民族或一群人民的政府,这个政府处于高级野蛮社会部落中。[62]人民大会的出现是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多而产生、出现的。摩尔根描述:“当人们联合成一个民族后,人口大量增加,他们定居于城郭之内,设置地产和畜产,于是才使人民大会作为一个政府机构。”[62]人民大会并不提出任何措施,它的职能是认可或否决,它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从此之后,酋长会议的职能开始减弱,最后酋长会议变为一个预先筹商的会议,其权力不过是提出和制订法案,但法案只有通过人民大会才能实效。我们把这种政府称为“三权并立政府”。“三权”指预筹会议、人民大会和最高军事统帅。三者之间,人民大会的权力最大,人民大会具有最后决定权。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最初部落联盟只有酋长会议这一个权力中心;后来到中级野蛮社会则出现军事统帅,形成了二权社会;到部落联盟的高级阶段则出现了人民大会这个权力中心,“三权并立”现象出现,“三权社会”中,人民大会拥有最高决定权。但不管是处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哪一阶段,平等、独立原则及议会一致通过原则贯穿始终;个人的权力还很弱小,人民大会掌握着最高权力,社会仍然处于氏族社会。 以上便是摩尔根提出的部落联盟的主要特征。在摩尔根部落联盟说的深远影响下,中国学者开始用部落联盟学说来研究古代历史发展的进程问题。在尧舜时代的社会形态问题上,过去,学者从历史典籍入手,认为尧舜时代处于氏族社会,实行部落联盟议事会,尧舜禅让是实行军事民主制的反映等。总之,过去,学者一般把尧舜时代视为人类发展进程中的部落联盟阶段。 二、酋邦模式 在研究中国文明起源与国家起源的过程中,过去,摩尔根的部落联盟学说为广大学者所接受,认为中国是从部落联盟阶段过渡到国家。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些学者对部落联盟理论是否适合中国重新作了审视。在对人类如何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国家的问题上,他们引进了国外新的社会演进理论——酋邦理论,并用酋邦理论来研究中国文明起源和早期国家形成问题。酋邦模式就是酋邦理论在研究人类社会演进中的一种进化模式,具体来说,酋邦模式指在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从酋邦过渡到国家。 第一次把酋邦理论介绍到中国的是美籍华裔学者张光直先生,他在《中国青铜时代》中较为详细介绍了塞维斯(Elman R.Service)的四个社会进化阶段理论(即社会的进化分为游团——部落——酋邦——国家四阶段),并将这四个阶段与中国考古学文化的各个发展阶段相对应,他认为旧石器时代和中石器时代相当于游团阶段;仰韶文化相当于部落阶段;龙山文化相当于酋邦阶段;从三代(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秦汉相当于国家阶段。[64]按张光直先生的对应方法,再将塞维斯的四个社会进化阶段与中国考古学者习用的社会分期加以对照,如下表:
U# W2 u/ P9 \8 D张光直先生把塞维斯四个阶段进化理论引进中国后,学者开始逐渐重视、运用塞维斯的社会进化论。在介绍和运用酋邦理论中,童恩正和谢维扬是影响较大的学者。童恩正是我国著名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他在《文化人类学》中引用塞维斯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可以区分为四种政治组织,即游群组织、部落组织、酋邦和国家,前二者属于原始社会范畴,后二者属于阶级社会。”[65]该书将酋邦划入了阶级社会。后来童先生的观点有所改变,他承认塞维斯是将酋邦划入原始社会的。谢维扬的《中国国家形成过程中的酋邦》是应用酋邦理论研究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第一篇论文,他认为部落联盟并非人类早期国家形成过程中带普遍意义的问题,中国传说时代人们共同体的政治组织与摩尔根所描述的部落联盟有不同,是属于非部落联盟类型的,可以称之为“酋邦”。[66]后来谢维扬根据酋邦理论,构筑了一套解释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与整个古代世界民主政治与专制起源的学说。[67]酋邦理论引进后,不少学者运用塞维斯进化理论对中国文明及早期国家起源问题展开了讨论[68],掀起了文明与中国早期国家起源的新一轮高潮。下面就塞维斯的酋邦理论作详细的介绍。 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费思(Raymond Firth)、利奇(Edmund R.Leach)、奥贝格(Kalervo Oberg)和基希霍夫(Paul Kirchhoff)等人发现了一种不平等的原始社会制度,这种制度不同于摩尔根所描述的那种平等的氏族组织。基希霍夫将之概括为“圆锥形氏族(conical clan)”。奥贝格将他称为“酋邦(chiefdom)”。塞维斯使用了“酋邦”这一名称并将其放进游团(bands)——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国家(state)四个阶段中的第三个阶段。1962年,塞维斯的著作《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得以发表,该书对“酋邦”首次进行了系统的理论阐述,确立了他的游团——部落——酋邦——国家四阶段的人类社会演进序列。至此,酋邦理论正式形成。 塞维斯的酋邦理论依据社会组织形态把社会划分为游团——部落——酋邦——国家四种类型及其依次演进的四个进化阶段。 游团是塞维斯人类社会演进的第一个阶段。游团是人类处在狩猎与采集经济阶段的社会组织,分为从夫家居游团和混合游团。游团人数不多,从夫家居游团的人数多数在20~100之间,当然也有超过100人的。混合游团常是一些大的松散团体,有的超过200人甚至300人。所以说:“游团文化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都是非专业化的和非正式的;简而言之,都仅仅是‘家庭式的’。”[69] 部落是塞维斯人类社会演进的第二个阶段。部落是平等主义的,并没有一个团体凌驾于另一个之上的现象[70],属于平等的氏族社会组织,各个成员之间相互平等,部落没有政治上的等级制度,没有真正的政治职位,更没有拥有权力的领导:“‘酋长’仅仅是一个具有影响的人物,一位顾问而已。”[71]经济上,部落进化到种植与驯养家畜的阶段。 游团和部落都属于平等社会。这两个阶段尽管都有首领,但首领并没有真正的地位和权威,等级在游团和部落阶段并没有出现。 酋邦是塞维斯人类社会演进的第三个阶段。酋邦通常是一种生产力发展水平更高、人口密度更大的社会。更具社会发展指标意义的是,酋邦是一种更为复杂、组织程度更高的社会,这与游团和部落社会比较起来,尤其表现在,酋邦具有协调经济、社会与宗教活动的中心这一点上[72]。关于酋邦是如何兴起的呢?塞维斯认为:“酋邦的兴起和整个环境情况相关,那种环境情况有利于生产分工,有利于产生一个控制中心,进行产品再分配。”[73]再分配活动与酋邦的兴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在酋邦兴起的过程中,再分配活动扩展与正式化一定程度,首领的权力或者说权威也有可能随之扩展与正式化,因为他作为再分配者的地位愈益成为有用的,甚至能够说成为不可缺少的[74]。由此可见,环境差异和再分配活动是酋邦得以兴起的主要原因。 通过上面分析酋邦产生的原因,我们知道酋邦是不平等的社会组织,酋邦阶段出现等级制。“在某种意义上,酋邦结构是金字塔形的或者说圆锥形的。”[75]不平等现象存在于酋邦社会的各个部分、各个角落,整个酋邦的社会结构就是一座大的金字塔,小的地方性的组织、小的亲族集团的结构,便是一座座微型的金字塔。集团与集团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都不平等。在最开始,酋长作为再分配者,获得了高等级后,分为不同的阶等[76]。酋邦的等级职位传承似乎一般采取长子继承制,但世袭制度并非酋邦社会绝对的普遍特征[77]。不平等性是酋邦区别于游团和部落的一个重要特征,酋邦与前两个进化阶段的又一个不同是酋长有集中的管理权。前文提到游团和部落的首领没有真正的权威,而酋邦阶段,首领的权威得以制度化,合法化。酋邦首领拥有了管理、处理事务的权威,但这种权威不依赖于暴力。 塞维斯把酋邦社会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大体上说,酋邦是家庭式的,但是不平等;它没有政府,但是拥有权威与集中的管理;它没有资源上的私有财产,没有经营性质的市场贸易,但是在对物品与生产的掌控方面,却是不平等的;它有阶等区分,但是没有明显的社会经济阶级,或者政治阶级。”[78]即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 第一,酋邦社会是不平等的氏族社会。 第二,酋邦社会不存在政府,但有集中管理机构或管理者。 第三,酋邦社会不存在私有制,但再分配不均等。 第四,酋邦社会有阶等划分,但无正式和合法的强制性的暴力镇压工具。 上文分析了塞维斯四阶段人类社会进化理论的前三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我们从中不难看出,塞维斯的人类社会演进理论在研究国家产生前、后关系问题上,更能直接说明诸多问题。酋邦理论为学者研究国家起源和形成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