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爱还是公正 ——“舜父杀人”案例分析及其他 孙文礼 “舜父杀人”案例出于《孟子·尽心上》,围绕这一案例和其他相关问题,学者们曾展开了一场尖锐激烈的论战。论战双方的立场显然都是合理的,双方意图也非常相近,不过论战展开得如此尖锐激烈就让人费解了。而“亲亲互隐”和孟子论舜的问题虽然是争论焦点所在,但在实际论战过程中却只是双方不同思想主张的呈现,对问题本身的分析从属于双方的不同意图。“舜父杀人”案例只是一个假设,假设了一个极端特殊而又典型的情形,它不是一般的个人所可能面对的伦理和律法之间的冲突问题,“舜父杀人”所犯的是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而作为天子的舜却是身份极其特殊的政治人物。这一假设案例正是试图将思想应用中所可能产生的矛盾以一种极其尖锐的形式凸显出来,强迫参与者做出抉择并维护其主张的正当性过程。选择友爱还是公正是这一案例的矛盾核心所在,而作为天子的舜的表率作用则是整个案例解决的关键。 一 习于思考的人类一直试图按照两种主要方式使自己与更广阔的世界联系起来,以便使其存在具有意义。第一种方式是将他们自己归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这一社会团体可以是最基本的以性和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可以是依着地域等实存方式进行归类的民族,也可以是依着纯粹想象的方式进行组合的社会团体,那些想象方式大多是在他们与世界接触过程中偶然获得的,具有不确定性和易变性等特点。第二种方式是以他们和非人类世界的直接区分方式将自己分离出任何社会团体的存在。这种和非人类世界的直接区分剥夺了他们建立任何家族、民族或想象的社会团体归宿感的可能性,仅仅是作为单一个人而存在。前一种归属方式解释了人类追求友爱的愿望,它出于情感的认同;后一种分离方式则解释了人类追求公正的愿望,它出于理性的判断。友爱与公正都是人类追求的目标。然而,当人们追求友爱时,他并不关心他的行为可能对该社会团体之外的物事产生何种影响。当人们追求公正时,他仅仅作为单一个人而存在,试图以独立的方式来权衡并判断自己和他人的行为。 友爱与公正作为人类的追求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友爱建立在以性和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基础上,而公正则建立在以利益和权力为核心的国家基础上。现代意义的国家自近代发展形成,个人与国家之间形成直接关联,而最初的国家是原始社会末历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国家的过程形成的。氏族其实就是一个大家族,氏族中成员之间往往彼此存在着亲属关系。友爱成为家族的追求,个人天然地与家族相关联、作为家族成员存在并接受家族的庇护。氏族之间通过联姻或征服的方式逐步组合形成部落以及部落联盟,其间有更多的利益关系介入这一进程,根据各方利益所在与力量强弱最终形成国家。从氏族向国家的发展进程也是从家族向国家的扩大过程,而人们的追求则从友爱发展为公正。不过,国家形成之后的初期,家族并没有消失,仍然充当着国家的基础,而且家族势力的强盛确保友爱与公正之间暂时稳定,友爱存在于家族之内,而公正则存在于国家之中。随着国家统治的加强,通过国家权力的施行,家族成员逐渐被纳入国家民众的范畴,友爱也随之被纳入公正的范围;而由“天下为公”向“家天下”的转变使得家族概念扩展至国家范围,这就将友爱扩展至公正的范围。家族势力的削弱和国家权力的加强使得家族成员之间原有的亲属关系被弱化,各个成员相对平等地置身于国家统治之下,友爱从属于公正;而“家天下”的实现则使得民众之间建立起相对亲密的关系,公正以友爱的面目呈现。友爱与公正两者应用范围叠加并纠缠起来,二者之间关系的稳定和紧张程度取决于家族与国家之间势力强弱的变化。 “舜父杀人”案例中,友爱还是公正的选择正处于家族势力较强盛这一背景下。“舜父杀人”是整个案例的假设前提。关于“舜父杀人”,可以做出更多的假设,既涉及瞽瞍当时的精神状态,也涉及被杀者的精神状态以及瞽瞍与被杀者的可能关系。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舜父杀人没有得到国家暴力的授权,瞽瞍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接受判罚。假设中,舜的抉择才是所要关注的核心,因此我们宁可假定一种极端情形,即瞽瞍犯下了极其严重的不可开脱的罪行。 国家作为超越任何社会团体的形式,通过国家权力将民众相对独立地纳入国家直接管辖的范围,并获得相对平等的利益。《尚书·虞书·舜典第二》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竹书纪年》有:“三年命皋陶作刑。”舜以天子的身份对国家各项职能进行界定,而禹、皋陶、契、后稷、伯夷、夔、龙、倕、益、彭祖等人获得了相应国家授权。皋陶作为士的角色被授权来代表国家追求公正,将自己从与瞽瞍和被杀者相关的任何社会团体中分离出来,将瞽瞍与被杀者作为国家直接管辖下相对独立的民众来维护他们各自相对平等的利益。瞽瞍杀人,严重地侵害了被杀者的生存利益。判罚瞽瞍是国家追求公正的体现,是国家所授予皋陶的职责。舜即使贵为天子,但其天子的权力为国家所拥有,国家职能的内部分工使他不能获得相应的授权,对于皋陶的判罚也就无法加以阻止。对瞽瞍的判罚以国家权力的方式来追求公正,除了被授权者外任何他人都无法加以干涉。即使是皋陶的亲属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作为国家授权的“士”角色仍然会将裁决者从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社会团体中分离出来。 舜与瞽瞍之间毕竟是父子关系,被杀者同样归属于某一个家族。《礼记·曲记上》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被杀一方出于友爱的复仇行为转由国家以公正的名义来实现,舜作为瞽瞍之子不能将其父主动移交给国家,这同样是出于友爱的维护。无论家族成员受到侵害或是由于其对外侵害而承担责任,出于友爱,其他成员往往依靠自身或借助外力进行干预。瞽瞍杀人所激起的被杀者所在家族成员的友爱以及侵害他人利益所引发国家行使的公正,都使得他必然承担起应有的罪责;而舜作为瞽瞍之子对其父的友爱使他极力让其父亲从罪责中逃脱出来。舜的行为不能得到国家权力的支持,他只能采取个体的行动,“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是他可能维护其父亲的友爱举措,也只有这样,他才可能“终身䜣然,乐而忘天下”。 事实上,舜对其父瞽瞍的友爱行为得到了各方面的鼓励和赞扬,他的行为能够维系当时仍然强盛的家族伦理关系,也反映出家族势力在当时对国家事务的影响。可以说,友爱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优先于公正,至少友爱同公正之间保持了在应用范围的相对稳定。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已经得到无限的强化,家族被极度压缩而仅能够以性和血缘为纽带的方式将单一个人关联起来,家族内各个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已经被国家权力以公正的名义予以明文规定,友爱仍然存在却只是国家用以维持社会稳定的宣传口号,公正高举着“天赋人权”旗帜全面浸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却并没有改变它维护利益和权力的核心。置换“舜父杀人”的时代背景,假如这一案例发生在现代社会之中,很显然这是极其可能的。那么舜对其父瞽瞍的友爱将可能缺乏任何值得称道的合理性行动依据,即便学者们经常征引来自各个时期和各个国家的“容隐制度”来加以鼓励;一旦舜以实际行动的方式参与其中,即使舜可能会免于刑罚追究——事实上在预设“舜父杀人”案例的当时环境中舜确实可能得到这样的结局——舜的抉择仍然难逃社会各方面的偏见和诟病。缺失了家族庇护,舜的抉择仍是自由的,却无法得到保证。 二 无论如何,就其为人之子而言,舜的可能行为都可以说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是任何个人都可能采取的选择,无论它将得到颂扬或是指责。但如果仅仅如此则提出“舜父杀人”这一案例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舜毕竟不是一般的个人,而是身份极其特殊的政治人物——天子,他这一身份的表率作用被天下臣民寄予了极高的期望,是天下臣民效仿的榜样。 上古时期,由于自然环境和生产力的客观限制,人类必须结合成较大的部落群体才能确保生存,随着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争夺出现并不断升级,通过联姻或征服等方式,人类社会经历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最终形成国家的发展过程。每一个部落联盟都有自己的部落联盟首领,而部落联盟首领必然来自联盟中某一部落的某一氏族之内;部落联盟首领必须能有利于维护联盟的整体利益及促进各个部落、氏族的利益发展,其产生多由部落联盟大会推选而来。作为推选的条件,氏族首领必须能够以身作则,且智勇谦让超出一般,产生的部落联盟首领必须具有表率作用,换句话说,只有具有表率作用的成员才有可能从氏族、部落中凸显出来成为联盟首领。这一假设正是原始社会末“英雄时代”部落军事联盟遗风的特征,它不仅仅在中国文明中出现,在其他文明的发展初期也曾出现。作为联盟首领的基本要求包含两大方面,一是他带领联盟不断发展的能力,一是他必须维护部落、氏族乃至民众的个体利益。联盟其初正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其内部成员的个体利益,这些个体利益由于上古时期人类生产力的低下而无法独自得到保障,部落联盟领袖因此承担着艰苦重任。如《韩非子·五蠹》有:“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蜯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首领卓越的个人能力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境况,这样,他们得到了全体成员的信任和拥护。同时,首领个人人格的公正也在尽可能保证内部成员的个体利益不受侵害。如《吕氏春秋·孟春纪·贵公》记载:“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於公。尝试观於上志,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以公,其失之必以偏。凡主之立也,生於公。故《鸿范》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偏无颇,遵王之义。无或作好,遵王之道。无或作恶,遵王之路。’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首领的个人能力有利于人们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而首领的个人人格有利于保障人们个体利益的完好。但在二者之中,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后者对于人们利益的影响更大,因而更为重要。 典籍记载中大多认可舜为人至孝,他的孝行是通过他的家族状况凸显出来的,《尚书·虞书·尧典》曰:“瞽子,父顽,母嚚,象傲;克谐以孝,烝烝,不格奸。”在颂扬舜的孝行时极大地贬斥了其父亲、后母及兄弟的品行,这似乎正印证了《老子》所说的“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这种抑此扬彼的做法向来都存在着缺陷。令人质疑以至孝而著称的舜尚且不能令一家上下和睦友爱,又如何能够治理国家天下;如果说舜之父母兄弟本性恶劣难以被舜的孝行所感化,那么又如何保证在由家族向国家推广的过程中舜的孝行就一定能够感化同样可能存在的本性极其恶劣的民众。按照儒家的说法,舜最终成为天下之主是由于他的至孝,这一点很让人怀疑。即便如此,舜之父母兄弟真的如史籍所宣称的那样愚顽不化,孝行只是使得舜从部族中脱颖而出。舜对家族竭力维护的友爱使得他获得部族长老们的认可并表荐于尧,进而“历试诸难”,最终是依靠他自身的卓越能力和公正表率才真正获得肯定。《尚书·虞书·舜典》称:舜“慎徽五典,五典克从;纳于百揆,百揆时叙;宾于四门,四门穆穆;纳于大麓,烈风雷雨弗迷。”又《史记·五帝本纪》曰:“尧乃以二女妻舜以观其内,使九男与处以观其外。舜居妫汭,内行弥谨。尧二女不敢以贵骄事舜亲戚,甚有妇道。尧九男皆益笃。舜耕历山,历山之人皆让畔;渔雷泽,雷泽上人皆让居;陶河滨,河滨器皆不苦窳。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可见其实并不是友爱而是公正才是舜能够成为天子的重要条件,而舜的表率作用也正表现于此。 作为人子的友爱与作为天子的公正,两种追求就这样地集中于舜一人之身。“舜父杀人”案例理论假设的存在就使得舜作为天子的表率作用再一次面临严峻的考验。友爱还是公正?不但身处事件漩涡中心的舜必须做出自己的抉择——这正是整个案例解决的关键,而且案例假设要求所有参与讨论者都必须做出各自的慎重抉择。正是舜作为天子的表率作用使得任何一种选择的做出都是如此艰难。如果舜只是一名普通的民众,那么他将可能很自然地如前文所述的那样无可厚非地选择友爱。他毕竟不只是一名普通民众,作为天子的舜承载了来自民众太多的期望,其行为时刻处于民众的检视之下,他是儒家所一贯颂扬的理想楷模。选择后者,舜不论是主动地“大义灭亲”还是被动地任由皋陶将瞽瞍绳之以法,都可能如有的学者所言,舜将因为自己家里的个别问题而损害整个社会伦理,引起伦常秩序的坍塌,毕竟作为友爱表现的孝行虽然只是他立业之本却早已成为他身上固化的一部分,儒家将友爱看做他治国的根本;选择前者,舜不论是强行干预皋陶的裁决还是协助瞽瞍逍遥法外,则同样可能因为舜对涉及自身问题的处理而动摇他自己试图强化的整个社会律法根基,毕竟公正是舜作为天子的重要选择。作为一次两难抉择他没有双赢的可能,选择其中任何一方都意味着对另一方的放弃。舜应该做出怎样的选择?由于整个案例只是一个理论假设,所以试图通过历史考证的方式来寻找结论是不可能的。 在没有更好选择进行比较的情形下,孟子的选择方式似乎是合理的,他维护了家族的友爱,同时以舜携其父逃往律法之外“遵海滨而处”的方式来暂时地维护(逃避)了国家的公正,而这是任何普通个人同样能够做到的。孟子的关键在于以“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方式放弃权力时也表现出了对权力的蔑视。孟子对友爱的维护实质上肯定了家族在国家中的地位,这也是与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形相吻合的。“亲亲互隐”的设定与其他文明早期的“容隐制度”都是在家族势力比较强大的情形下对家族既得利益和地位予以承认,并同时保持了友爱与公正之间的相对稳定。孟子试图让舜以放弃天子之位的重大牺牲来重新在友爱与公正之间找到平衡,而当舜放弃天子之位的行为成为关注焦点时孟子已经巧妙地转移了问题的重心,他试图让人们专注于权衡舜主动放弃天子之位作为代价是否能够弥补国家公正的损失。不过孟子为舜所做出的选择实质上在“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表达中已经抛弃了舜作为天子本应履行公正的表率作用,他也就失去了以天子之位作为代价来弥补国家公正的资格。或许在孟子看来作为友爱的孝行才是舜取得天下的根本原因,他的选择正是为了维护其友爱的孝行。而这正构成了后世学者以公正的名义指责儒家纵容徇私和腐败的重要理由。此外,孟子对于舜天子身份的认定是站在孟子自己的社会现实中做出的判断,他对舜的处理方式很难回避韩非子的嘲讽。何况,即使肯定孟子对舜天子之位的认定,孟子对“舜父杀人”案例的处置方式也很难施行于现代社会,随着国家权力的强化,不但不可能在律法之外“遵海滨而处”,家族也早已失去它原有的利益和地位,个人不得不同国家建立起直接的关联,没有人能够最终真正逃过公正的裁决。重新检讨“舜父杀人”案例只会让人再一次去体验个人在面对国家权力时令人沮丧的无所作为。 三 再一次重申,“舜父杀人”案例只是一个理论假设,事件并没有真正发生,这样的说明或许能让人在做出选择后得到稍许安慰。然而,友爱还是公正?在现实中人们时常都在面临这样的选择,问题其实并不在于人们如何选择,事实上人们往往很快就能做出自己的选择,不过涉身事件之中的个人其实是不自由的,同时他的选择是微不足道的,无论是在古代社会中还是在现代社会中。对于现代社会中的个人而言,他的友爱将不得不接受公正的检审和裁决。公正并非不好,但当公正借助于国家权力已经浸透入整个社会从物质到精神的每一个角落,它使得每个个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从任何一个可能的社会团体——甚至从家族这一天然社会团体中剥离出来,每个个人就不得不独自地面对整个外在世界,独自地承受来自整个外在世界物质和精神的巨大压力,独自地接受自身内心世界的分裂与崩溃。实际上,此时个人独自面对一切与最初人类社会的处境十分相似。只有友爱让人能够以一种强烈的认同感获得来自家族、民族乃至想象的团体的支持。虽然个人会依据自己同家族、民族乃至想象的团体中其他成员的亲疏远近来表达出“爱有差等”,但只要个人能够将自己归属于某一社会团体之中,他就能够获得团体中其他成员的友爱,进而将来自整个外在世界物质和精神的巨大压力转移给他所归属的社会团体去共同分担,然后通过全体成员相互之间的友爱最终予以消解。现代思想家们正在努力重新提升友爱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和构建友爱与公正之间的相对平衡,而追求友爱或许正是儒学精神所在,也就是说,现代新儒学将可以在这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5期) ; i" t* N9 d9 ~) T+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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