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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儒家之德治(节选) [打印本页]

作者: 闽南姚斌    时间: 2014-4-3 02:37
标题: 儒家之德治(节选)
儒家之德治(节选)
瞿同祖
“尧舜帅天下以仁而民从之,桀纣帅天下以暴而民从之。”“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变化之机,如此微妙,所以儒家认为惟仁者宜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君贤者其国治,君不能者其国乱。”“遭良吏则皆怀忠信而履仁厚,遇恶吏则皆怀奸邪而行浅薄。不使不仁在位,便可以不致危亡,有了贤君良吏便不愁风俗不淳,国家不治。国之治乱,皆系于得人失人。根据此理论,便建立了为政在人的极端人治主义,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孔子云:“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亡。”荀子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德,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又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乎小人,此之谓也。”
德化的功用如此宏远,所以儒家极端推崇德治,孔子以北辰暨拟为政以德,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有礼,有耻且格”。尊德礼而卑刑罚,是儒家一致的信仰。
便是人民偶有违犯,儒家也不主张以法律来制裁。儒家否认法律有救败之功。法律既不能劝善禁恶于前,习俗已经薄恶之后,想以法律来补救,只是以汤止沸,抱薪救火,更无益处。而且人民有过失,罪并不在民,还是因教化未施,或施而未彻底的原故,其咎在上而不在下,不教而杀为恶,不戒视成为暴,自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所以孔子认为从政必须屏此数恶。刑杀的结果也无补于治,当退而更化方能收治平之效。
历山农人侵畔,雷泽渔人争地,河滨陶者陶器粗劣。舜往历山躬耕,一年而人让畔;舜往雷泽为渔,一年而人让居;舜往河滨自为陶器,一年而河滨人所作的陶器都质地坚牢。
舜不诛之,而不惜以三年的时间与精力躬往救败,便是自认教化未彻底,退而更化的例子。
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相讼,孔子拘之,三月不问,其父请止讼,孔子将子释放。季孙闻之,不悦曰,是老也欺予,语予曰,“为国家必以孝,今杀一人以戮不孝,又舍之”。冉子以告孔子,孔子慨然叹曰,“乌乎,上失之,下杀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嫚令谨诛,贼也;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已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这件故事说明了教化未施不可妄诛无辜的例子。舜的故事代表积极的精神,孔子的故事代表消极的精神,其实两者的精神都以教化为中心,不肯不教而诛,本质上并无差别,后世儒者仍有不少仿效这种德化的精神的,他们虽然有司法上的责任,却不肯妄行诛戮,想以德化民。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民国丛书》第一编第29册,上海书店据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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