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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舜之为帝论(节选) [打印本页]

作者: 闽南姚斌    时间: 2014-3-22 13:06
标题: 舜之为帝论(节选)
舜之为帝论(节选)
周甲辰
先哲们以舜为典范倡导极端的道德,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建立人际关系的一般准则,而是为了治国平天下,实施仁政。它不是为普通人的生活幸福着想的,而是为有志之士出人头地着想的。所以,与西方不同,道德在中国,特别是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要承载更为沉重与复杂的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所以,它不以满足个人正常的欲求为指归,而是要压抑个人的感性欲望和日常情感,尽可能多地超越正常的人性人情,去追求“人伦之至”的道德高度。在中国也有所谓的“常德”,但是,以五常为代表的中国人的常德却并不是与极端的道德相对立的常态的道德,而是一种“维系理想上的常久关系的规范”。它的基本要求是:“不论对方生死离合,不管对方智愚贤不肖,我总是应绝对地守我自己的位分,履行我自己的常德,尽我自己应尽的单方面的义务。”所以,它也“就是行为所止的极限”。从发展来看,中国人对极端道德的追求由于得到了历代统治者的鼓励和支持,所以越来越趋向于极端,越来越远离正常的人性人情,最后完全蜕变成了残害人性、泯灭人情的枷锁。从“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从“食色,性也”,到“存天理,灭人欲”;从孔子的“君子求诸己”,到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所说的,中国人“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个人逐渐被剥夺了除道德价值以外的其他所有价值,一步步沦落成了道德的奴隶。
长期对极端道德的孜孜追求,也使得道德的极端化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种泛化的思维模式,深深地烙进了中国人的灵魂和中国文化的骨髓。在中国,造反和革命进行了一轮又一轮,但是,人们追求极端道德的习性却根深蒂固,很难有所改变。中国人总是爱用极端的道德标准来苛求自己和他人,所谓“大公无私”,所谓“狠斗私字一闪念”,所谓“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所谓“百分之百的布尔什维克”等,都是如此;中国人总是热衷于塑造不食人间烟火的道德真神,而且总喜欢将自己所崇尚的领袖神化,圣化,让他笼罩上一层神圣的光环,完全与普通人的七情六欲隔绝;中国人还总是重德不重才,以道德作为人才选拔的第一乃至唯一的标准,因而也习惯于将权力、地位和道德等同起来,似乎社会地位高的人道德水准一定就高,所以经常是由官僚而不是道德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往往形成了某些官僚一边大谈反腐败,一边大肆搞腐败的奇特景观,等等。具体说来,中国人追求极端的道德,明显地带来了四个方面的后果:
一是人格畸形。当道德素养被无限度地放大以后,个人其他方面的机能就会相应地萎缩和退化,这样就造成了人格的病态。鲁迅就说过像老莱子娱亲这样的孝子故事是以“不情为伦纪,污蔑了古人,教坏了后人”,使人不解、反感乃至害怕。二是人性伪善。当一个人的道德修养无法达到“人伦之至”的高度,而社会文化又要求他必须达到的时候,当道德修养水准和政治、经济利益有了紧密联系的时候,个人往往会不自觉地走向伪善。老庄早在几千年前就指出,圣人出,有大伪,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但他们却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三是人的自我否定。由于无法达到极端道德所标举的境界,中国人往往充满了罪感意识,习惯于称自己为罪臣,为不孝子,为贱妾,为愚生,在强权面前甘愿伸首就戮。四是法制的弱化。由于迷信权力的教化作用,迷信统治者的道德素养,中国人往往听任统治者以个人意志来管理社会,而很少想到要以法制来规范社会。出了贪官污吏,也首先是去追究其个人道德修养的原因,而不是着力使制度变得更为完善。所以,中国的法制一直很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治理。
综合上述几个方面,我们认同这种观点,“中国道德文化传统实际上同时是一种道德异化传统”,中国人的文化人格从根本上看是病态的畸形的。在这一病态畸形的文化背景下,中国文学所塑造的英雄大都是道德的英雄,他们都是以超人的道德而不是以超人的本领、相貌、才学来使人折服,刘备、唐僧、宋江等都是如此,从精神实质来看,他们都是舜的化身。他们的道德虽然极其高尚,但是,却并不讨读者喜欢,有的批评家甚至指责他们是狡诈、伪善、不近人情的伪君子,是十恶不赦的坏蛋。同时,在中国历史上,凡是反对封建礼教和封建道德的人也无不以真情为武器,以个人人格的独立、健全为旨归,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很值得人们深思、回味的。
(《文史哲》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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